规章制度

 
 
 

宜春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暂行办法

发布者:学工处发布时间:2021-11-16动态浏览次数:46

宜春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大力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是我校“一切为了学生”办学理念的重要体现。目的是为了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降低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率,减少因心理危机带来的生命损失,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保障校园的和谐平安。

  第二条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使其症状得到立刻缓解和持久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三条对出现失恋、学习困难、经济困难、就业困难、突然遭受重大打击等情况的学生给予特别关注,随时掌握高危学生的心理变化。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一)谈论并考虑过轻生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出轻生念头的学生。

  (二)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的学生。

  (三)情绪突然变化异常,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负罪、敌对、妄想、幻觉、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的学生。

  (四)其他心理异常的学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预警网络

  第四条成立“宜春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工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团委、宣传部、保卫处、校医院等单位负责人与各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组成。办公室设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我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负责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制定危机事件处理方案,实施危机风险化解。专家组由35人组成。

  第六条各院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各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全体教职工均有责任和义务。各院学生工作干部尤其是辅导员应积极协助学生工作负责人抓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七条建立学校、院、班级、寝室、学生个人五级预警网络。保证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治疗,信息畅通,快速反应,力争将学生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一)一级预警:学生个人

  每个学生都要积极参加学校组织开展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掌握心理健康知识和求助线索,端正心理咨询观念,能够自觉识别和发现自己或同学的心理危机表现,及时向辅导员、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求助。

  (二)二级预警:寝室

  寝室长和寝室学生干部、学生党团员要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发扬寝室的团队精神,关心室友的生活起居,加强室友间思想和情感上的联系与沟通,深入了解室友的言行和心理动态,一旦发生异常情况,寝室长及时向班级心理委员、辅导员或班主任报告。

  (三)三级预警:班级

  辅导员、班主任要充分发挥班级学生干部、学生党团员、班级心理委员的骨干作用,关心同学,广泛联系与沟通同学,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思想和情感上的联系与沟通,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和心态,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院领导报告。

  (四)四级预警:教学院

  各教学院党政领导、教师要关爱学生,密切关注学生异常心理和行为,经常性地对本学院有心理问题的学生进行逐一分析。根据本院学生的特点与需求,创建富有特色的心理健康工作平台,制定好本学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畅通学生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通道。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困惑。对重要情况,要立即向有关校领导、有关部门报告,对学生进行及时帮助。

  (五)五级预警:学校

  1、应认真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测评,建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档案,筛查出需要主动干预的对象并采取相应措施。

  2、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对全校师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危机识别预防的培训,树立师生热爱生命、心理求助的意识。

  3、在心理辅导或咨询过程中,如发现处于危机状态需要立即干预的学生,要及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4、做好心理危机事件的善后工作。由校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协调学生所在教学院、学工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等部门对心理危机事件做好善后处理。

第三章预防与干预

  第八条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及各教学院应对学生进行生命教育,引导学生热爱生活,珍爱生命,善待人生;对学生进行自我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对学生进行危机识别应对教育,掌握心理求助和自我调适的技能;应针对学生中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关系问题、恋爱与性的问题、学习方法问题等开展教育,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通过举办主题鲜明的活动,帮助学生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九条建立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制度。学生个人发现有心理危机的同学要主动关怀和帮助,或报告寝室长和辅导员;辅导员要对有心理危机的同学及时给予心理疏导,如问题严重,需立即报告本院主管领导,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和化解;心理咨询师在心理咨询值班期间发现学生存在心理危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告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人和学生所在院,对症状表现严重、危机程度很高者,必须立即通知家长或监护人将其送入专业医院治疗。

  第十条建立学生心理危机评估制度。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专家组对各院、心理咨询师等报告的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进行及时的心理危机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建立学生心理危机的监护制度,对有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安全关注。

  (一)对心理危机程度较轻,能在校正常学习者,各院应安排不少于三人的学生小组,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关注,及时向院学工领导汇报该生的情况。

  (二)对于危机程度较高,但能在校坚持学习并接受治疗者,各院应及时通知其家长来学校,向家长说明情况。家长如愿意将其接回家治疗则让学生休学回家治疗,如家长不愿意接其回家则在与家长签定书面安全责任协议后由家长陪伴监护。

  (三)经专家组评估与确认有严重心理危机者,各院应通知学生家长立即来校,并对学生作休学处理,让家长将学生接回家或送医院治疗。在学院与学生家长作安全移交之前,学院应对该生作24小时特别监护。对心理危机特别严重者,派人协助保卫人员进行隔离监护,同时电话通知家长,在告知家长的前提下送往专业医院救治,并根据需要安排人员协助医院在病房进行24小时特别监护。

第四章后期跟踪

  第十二条因心理问题而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除按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处理外,还应向所在院出具认可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并与家长协商好监护要求,签定安全责任书。

  第十三条学生复学后,各院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生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学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应安排人员对其给予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辅导员、心理委员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在每月填写一次的《学院学生心理健康状况表》里向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报告该生的心理状况。

  第十四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要根据各院提供的情况,组织专家定期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这些学生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及时反馈给学生所在院。

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应建立以下几项制度:

  (一)培训制度。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应对从事心理咨询工作的老师、全体学工干部、专职辅导员、学生骨干实行定期培训。

  (二)备案制度。各院在开展危机干预与危机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联系时重要的电话录音、谈话录音、记录、书信、照片等,提供给大学生心理教育咨询中心备案,填写《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情况表》。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学生所在院亦将其详细材料报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备案。

  (三)鉴定制度。学生因心理问题需退学、休学、转学、复学的,其病情应由心理危机干预专家组鉴定,或到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指定的专业医院进行鉴定。

  (四)保密制度。参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全校各单位尤其是参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因自己的失职造成学生生命损失的,要对单位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一)心理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某些单位协助而单位负责人不服从指挥的。

  (二)参与心理危机干预事故处理单位,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

  (三)各院对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学校危机干预方案不力的。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