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宜春学院学生评优办法

发布者:学工处发布时间:2021-12-04动态浏览次数:492

宜春学院学生评优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使广大学生成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1号令)精神,结合《宜春学院章程》、《宜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对象

  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管理的本专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均有参加评优的资格。

  优秀学生干部的范围:

  1)校院学生会、团总支、各社团全体学生干部;

  2)各职能部门管理的学生组织全体学生干部;

  3)班委、团支部成员,小组长、寝室长;

  4)大学生党员工作站全体学生干部。

  第三条 评选类别

  学校对在德、智、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各种荣誉表彰和奖励。评优项目分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寝室长”、“优秀毕业生”等奖项。

  第四条 评选办法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寝室长每学年评定一次,优秀毕业生在毕业学年下学期评定一次。

  第五条 学生获得各种荣誉称号的情况记入学籍表,奖励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评选比例

  1.“三好学生”按评定条件评定;

  2.优秀学生干部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人数的8%

  3.优秀寝室长原则上不超过寝室长总人数的10%

  4.优秀毕业生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人数的15%

  第七条评选基本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理想信念,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思想品德优秀;

  2.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3.学习勤奋,成绩优秀;勇于创新,学年内课程(含选修课、公选课等)无补考、无重修、无不及格现象;

  4.遵纪守法,文明诚信,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社会服务活动,无受处分或虽受过处分但处分已解除;

  5.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心素质良好,体质测试达标(残疾者不作要求)。

  第八条评选具体条件

  (一)符合基本条件,并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评为“三好学生”:

  1.一学年综合素质考核为优秀,学年内获二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2.一学年综合素质考核为优秀,学年内获三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并且在省级以上各类科研学术活动和创新创业竞赛中表现突出;

  (二)符合基本条件,并且具备以下条件者可评为“优秀学生干部”:

  1.热爱学生工作,工作责任心和工作能力强,业绩突出,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起模范带头作用;

  2.学年内担任学生干部聘期满一年;

  3.一学年综合素质考核为优秀;

  4.学习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良。一学年内课程平均学分绩点(体育课成绩不计入)达2.0以上;

  (三)符合基本条件,并且具备以下条件者可评为“优秀寝室长”:

  1.热心寝室工作,维护寝室团结,在寝室纪律、安全、卫生管理以及文体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所在寝室本学年被评为文明寝室称号;

  2.学习目的明确,刻苦认真,成绩良好。本学年课程考核成绩均在及格以上,无补考或者重修课程,一学年综合素质考核为良好以上;

  3.在预防和处置寝室突发事件方面及时有效,处置得当,作出特别贡献的寝室长,可破格评为优秀寝室长。

  (四)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1.符合基本条件,并且具备以下条件者可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

  1)学习认真刻苦,理论基础扎实,成绩突出,各学年综合素质考核为优秀。在校期间五年制本科生至少获得过3次一等以上或4次三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四年制本科生至少获得过2次一等以上或3次三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二年制专升本学生至少获得过1次一等以上或者2次三等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

  2)在校期间本科生获得过2次以上、专升本学生获得过1次以上的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或优秀寝室长或优秀团干或优秀团员等校级以上荣誉表彰或奖励。

  2.符合基本条件,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优先或破格评定为优秀毕业生:

  1)在校期间曾获省级以上表彰的“国家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最美大学生”提名奖以上等荣誉称号者;

  2)在科技创新或各种竞赛活动中获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成果鉴定或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过学术论文者(注:此项需教务、科研、创新创业学院等相关部门出示鉴定意见并盖章有效。)

  3)在赴边远农村小学支教志愿服务活动中表现突出、考核为省级优秀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优秀毕业生评定资格:

  1)在校期间受到过校纪处分的;

  2)在校期间有课程(含体育课)补考或重修的。

  第九条 评定时间每年的九月进行。毕业生评优在每年5月份进行。

  第十条 评选程序

  (一)各项评优工作均应在学生综合素质考核的基础上进行。

  (二)三好学生由各教学院根据评选条件进行推荐,填报《宜春学院三好学生登记表》,教学院审查后提出推荐意见并公示,经学工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提请校长办公会或授权校领导主持的专门会议审定。

  (三)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班级学生干部推优由各班级推荐、院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推优由教学院推荐、校级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推优由学校相关部门推荐,以上推荐名单由教学院审查并公示无异议后填报《宜春学院优秀学生干部登记表》,学院将单行表和汇总表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召开处务会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提请校长办公会或授权校领导主持的专门会议审定。

  (四)优秀寝室长由各教学院结合文明寝室评选活动,按照评选名额和评选条件组织审查推荐并公示无异议,填报《宜春学院优秀寝室长登记表》,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提请校长办公会或授权校领导主持的专门会议审定。

  (五)优秀毕业生由教学院根据评选条件进行审查推荐并公示无异议,填报《宜春学院优秀毕业生登记表》,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提请校长办公会或授权校领导主持的专门会议审定。

  第十一条 学校在审核、审批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条件或者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评优资格,其名额不另行替补。情节严重的,视情况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奖励办法

  学校对学生的荣誉奖励实行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办法。对被授予上述各项荣誉称号的学生,学校予以行文公布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文字中的“以上”均包括本数(本级)在内。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宜春学院20207月进行修订,自202091日起实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各教学院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授权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