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宜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发布者:学工处发布时间:2021-12-04动态浏览次数:286

宜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宜春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宜春学院章程》及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由学校录取的新生,持学校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书面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符合以下情况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一)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可在短期内治愈的新生,由本人申请,所在教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入学时出具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按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二)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生本人提供相关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后,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三)新生因创新创业等其他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学生本人提供相关材料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两周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类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各教学院对新生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高考加分资格证明等材料与纸质档案、录取名册、电子档案进行逐一比对、严格核查,并如实填写《新生资格复查情况表》。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除上述内容外,相关教学院还需安排专业复测,对复测专业成绩与高考专业成绩有较大差异的学生,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送教务处。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治疗。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时持学生证到所在教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者,应当向所在教学院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或者到校后逾期两周未办理注册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按时缴纳学习费用且未办理缓交手续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学生不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生源地信用贷款或者学校提供的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学制、学习年限、学分

  第六条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专业学制一般为4年,医学类本科专业为5年,专科专业学制为3年。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学生可以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提前毕业或者延长学习年限,以累积学分形式分阶段完成学业。提前毕业时间为在规定学制年限的基础上提前一年,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保留学籍)专科为5年、本科为7年(医学专业8年)、“专升本”为4年(医学专业5年)。

  第七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获得的学分累积达到专业培养方案的毕业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具体毕业学分按照各专业培养方案执行。

  第八条凡在基本学制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而不能按期毕业的,可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但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延长学习年限或留级后学生学籍转入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随后相应年级,并缴纳相应年限学习费用。

第三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九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法可采取笔试(开卷和闭卷)、口试、人机对话、作业、专题论文(设计)、实践测试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定。考试课程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核总评成绩包括平时考核成绩和课程结束(期末)考核成绩两部分,课程结束(期末)考核成绩一般占50%70%,平时考核成绩一般占30%50%。考核总评成绩60分以上,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查课程成绩按五级制记,即优、良、中、及格和不及格进行评定,总评成绩达“及格”以上的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考核成绩按有关规定评定。

  实行学分绩点制。用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成绩优劣的指标。累计学分作为学生学籍处理、毕(结)业的依据。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课程学分

  百分制、等级制、绩点三者的对应关系如下表:

  第十二条 学生课程考核不合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合格,可通过重修取得该课程的学分。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允许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改选其他课程,也可重修或放弃。重修分为组班重修、跟班重修和自修等方式。补考成绩60分以上均计60分,注明“补考”字样记入课程成绩。重修课程的成绩和绩点据实记载。

  第十三条 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学生,应当事先书面申请缓考,经教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不单独安排,随补考、重修考试或下一年级同门课程考试进行。缓考课程的成绩一般按考试卷面成绩计。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考核、鉴定,与综合素质考核同步,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办法按照《宜春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体育、军训为必修科目,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其成绩考核由学校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须本人申请,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证明,所在学院和体育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转修保健体育课,其体育课成绩须注明为“保健体育课”,并进行相应的考核和成绩认定。

  第十六条学生在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在校期间参加交换学习的学生,可向相关部门和所在教学院提出申请,将在对方学校获得的学分转换为我校的课程学分。教学院依据学分转换申请单登记成绩,并归档申请单和原始成绩单复印件。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照《宜春学院课程学分转换暂行办法》执行。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给予补考机会;受记过以上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给予重修机会。无故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在学制年限内只给一次重修考试机会。

  第十七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据实记录。如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进入学校学习的,其原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予以承认,学生可以申请免修。

  第十八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上课、实习、军训、政治学习等都应实行考勤。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按照《宜春学院学生考勤与请假管理规定》事先履行有关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或者该课程缺做实验时数、缺交作业次数达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应予重新学习。

  第十九条学生如对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或疑问,要求复查时,应当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或下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写出书面申请,经教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以进行复查。考核成绩确有出入的,经教务处批准后予以更改。

  第二十条教学院应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学校将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或因身体原因、教学院专业调整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将优先考虑。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及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

  (二)特殊形式招生的(如:专升本、定向生、三校生、运动训练等各类单独招生的);

  (三)跨科类的(如艺术、体育类专业跨大类转入其他类专业者);

  (四)高考享受政策降分录取专业者;

  (五)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的;

  (六)已达到退学条件的;

  (七)其他未达到转专业条件的。

  第二十二条在校生转专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教学院每学年根据本院的具体办学条件和专业招生情况,制定接纳转专业计划、转专业条件、转专业考核办法等,报教务处备案,学校批准后公开发布;

  (二)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宜春学院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转入、转出教学院签字同意后,由学生本人将所有材料一并递交转入教学院;

  (三)转入教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对提出转专业申请的学生进行考核或面试,同时组织审查学生的转专业申请材料。根据审查和考核情况将同意转专业名单及材料报教务处;

  (四)教务处审核各教学院上报转专业名单及材料,并在本校网站及公告牌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内,学生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申请转入教学院提出质疑,教学院应及时核实情况并给予解释;

  (五)公示结束后,教务处将转专业名单报学校审批;

  (六)教务处正式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及专业,同时将已批准转专业的学生编入新的班级;

  (七)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及时到教务处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时到转入教学院报到,逾期未报到视为放弃转专业资格。转出教学院应及时将相关学生的学习成绩等档案材料移交转入教学院;

  (八)转专业学生的学费按照转入专业标准收取。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一般转入同一年级。经本人申请、教学院考核、学校批准,可以延长在校学习年限转入低一年级。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应转到与原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培养的;

  (四)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五)二次转学的;

  (六)予以退学和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六条 学生转学,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具体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跨省转学者须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学校对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由学校出具证明,报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五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应附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等材料),所在教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分管校长审定,学工处、财务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1年为期,累计不得超过2年。因创新创业休学的,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可休学2-3年。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时间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往返路费自理。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其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处理。

  (四)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

  第三十四条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两年。其保留学籍时间不计入学校规定的在校学习年限内。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其保留学籍时间计入学校规定的在校学习年限内。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五条 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前两周(或学期开学前),应当向所在学院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审核合格,报教务处审批,分管校长审定后,学工处、财务处备案,方可复学。

  (二)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出具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办理复学手续后,方可复学。

  (三)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办理复学手续后,方可复学。

  (四)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五)因其他情况保留学籍的学生,其复学程序参照休学学生办理。

  (六)复学的学生应编入原专业的相应年级学习。若学生复学时原专业已调整停办或有其他特殊原因,学校可视情况安排转入其他相近专业。

第六章留(降)级、退学、留(降)级试读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规定学习期限内,未获得规定修读课程学分数,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示、留(降)级或者退学处理。

  第三十七条学生连续两学期内累计学分(含补考后学分)低于计划学分70%者,由学生所在教学院对学生本人给予警示。学生连续两学期内累计学分低于计划学分60%者,给予留(降)级处理,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转入相近专业或跟班学习,学生可根据本人学习情况自愿要求留(降)级。留(降)级学生原已取得的学分予以认定,学杂费按就读年级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八条从第三学期开始对在校生实行退学淘汰,获得本专业年级计划学分(含补考后学分)累计低于计划学分30%者,给予退学处理。退学处理名单由学生所在教学院提出,经教务处核实后报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批准。

  第三十九条凡符合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退学,但在校期间未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且未欠交学费者,可给予一次留(降)级试读(以下简称“试读”)机会。申请试读学生应及时填写“宜春学院留(降)级试读申请(审批)表”,向学校提出试读申请。逾期未提出申请者,学校不再为其办理试读手续。

  试读期为一年。准予试读的学生,从批准之日起,随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缴费标准按下一专业年级收费标准执行。在试读期间,退学试读生不论何种原因中断试读,所交费用一律不退回。试读期间对造成退学的各门课程应重新学习,试读前已合格的课程可免修。转专业试读学生,应在试读期间修读转入专业中以前未修读的课程。

  学生在试读期间,必须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对违反学校有关规定而受行政处分者,取消试读资格,作退学处理。试读期间一般不休学,不享受各类奖学金。

  学生在试读期满后,成绩合格,未达到留(降)级规定的学分、思想品德良好者,经教务处和学工处审核后,可随试读所在班级学习;试读期满后,再次达到留(降)级或退学规定学分者,不再给予试读机会,予以退学处理。退学处理名单由学生所在教学院提出,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 其他情形的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以退学的其他情形。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学生退学,由学生所在教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学院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或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一条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在教学院送达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者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可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三)经诊断为精神疾病等不符合体检合格标准的疾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申诉程序按照《宜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专科升入本科

  第四十四条 本校或外校应届专科毕业生升入本校本科专业学习,按照宜春学院“专升本”学生学籍和学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专科升入本科的学生,应当凭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和学籍变更手续。具体参照第一条至第四条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专科升入本科的学生,其本科毕(结)业时,学校发给注有“专科起点本科”字样的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其在校学习年限按入本科学习时间算起。

 

 

第八章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对其进行德、智、体等方面的全面鉴定和审核。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结业:

  (一)在校期间所修的必修课程(含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有一门以上(含一门)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二)所获得的学分数达到或超过教学计划规定修读课程总学分数的90%以上者;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尚未解除察看期者。

  (四)体质测试不达标者。

  第四十九条 结业的学生,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的前提下,在结业后一年内,给予一次重新学习不合格课程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具体按学校有关教学管理规定执行)的机会。由结业生提出申请,教学院和教务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长审定。返校重新学习或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等费用按有关规定缴纳。重新学习或者补作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换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未申请或者未修满学分者,学校不再受理申请,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学生在学制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所获得的学分数未达到教学计划规定修读课程总学分数的90%,未达到结业要求,且未达到留(降)级或退学规定的,应当留校重新学习。重新学习费用按有关规定缴纳。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满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一条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学籍记载

  第五十二条 学生学籍管理归口教务处。学籍记载与学生档案管理具体由学生所在教学院负责。

  第五十三条 新生入学取得学籍后进入系统填写学籍表。学生学籍表一式二份,学生毕业时一份归入学生本人档案,另一份留校档案室存档备案。

  专科升入本科学习的学生,应当重新填写学籍信息,记载其本科阶段的学籍内容。

  第五十四条 学生学籍记载要求真实、准确、全面,教学院应指定专人负责。

  第五十五条 学生所学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学时数、考核成绩、绩点与获得的相应学分,分学年、学期按时规范地记入学籍表的课程成绩栏。课程正常考核(含缓考)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缺考或取消考试资格课程成绩记零分;学生补考及重修成绩予以记载;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的课程,其成绩记零分。经重新学习仍不及格的课程,该课程学分记零分。免修课程成绩注明“免修”字样。

  第五十六条 学生休学、复学、转专业、转学、退学等学籍异动情况,在学籍表中予以记载。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所受到的奖励与处分情况,分学期或者学年记入学籍表的奖惩情况栏。

  第五十八条 学生军训、实习、体质健康标准、以及毕业设计(论文)等考核成绩,记入学籍表相应栏目内。

  第五十九条 每学期学生综合素质考核成绩,记入学籍表的综合素质考核栏。

  第六十条 学生毕业资格审查意见、学位授予情况,在学籍表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 学生辅修其他专业的考核情况,记入学籍表中辅修专业课程成绩及审查栏目。学生辅修专业的考核情况不作为其毕业资格审查的依据。

第十章学业证书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学籍中的个人基本信息以高考录取的基本信息为准,一般不予更改,若确属通过公安户籍部门更名,或身份证号错号、重号的,由学生本人提交申请,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由学校审查后,认为理由合理、充分的,按有关规定提交省教育厅更改。

  第六十三条学校执行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六十四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者,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第六十六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  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文字中的“以上”均包括本数或本级,“以下”则不包括本数或本级。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的管理。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授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办法经宜春学院2017年第二十次校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自201791日起实施。原《宜春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