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

 
 
 

宜春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者:学工处发布时间:2022-10-14动态浏览次数:101

第一章    

 

一条  第一条为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江西省财政 教育厅银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财教 [2009]17 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外省生源地信用助款实施方案以当地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条  生源地贷款性质为信用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宿费等费用,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章  贷款条件和金

 

第四条  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我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条  每个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低于 1000 元,不超过 12000 元。 

三章  贷款申请

第六条  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由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和江西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受理。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承办南昌、赣州、宜春、抚州、新余 5 市的县(市、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承办九江、上饶、 、景德镇、鹰潭、萍乡 6 市的县(市、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农村信用社贷款学 生可通江西农商银行“e 百福”app 线上办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学生可通过国家开发 银行学生在线系统(https://sls.cdb.com.cn)进行贷款申请。


第七条  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贷款流程:

1.首次贷款的学生,需登录学生在线系统,完成注册并填写个人及共同借款人基本 ,提交贷款申请,打印《申请表》并签字。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需要携带借款学生 与共同借款人各自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或学信网学 籍在线证报告、《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未通过预申请的同学还 要携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原件)一起前往双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资助中心办

2.续贷的学生,请先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更新个人及共同借款人相关信息,再提出续 请,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续贷声明后,打印《申请表》并签字。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 任何一方携带办理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国家开发银 行生源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到县级资助中心办理。开办远程续贷的地区,借款 学生可通过学生在线系统根据提示办理。

3.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对其进行实名认证并统一开立个人帐户,用于贷款的发 放和本息回收。

第八条  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流程:

1.首次贷款的学生需登录“e 百福”,进入“贷款专区”,点击“百福助学贷”,填写相关 信息,并提交申请。首次贷款需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携带学生和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 件、户口本原件、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前往当地县(市)资助中心进行现场确认。《生 地信助学贷款申请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由教体局窗口提供纸质表, 生本人填写、签名并按手印。

2.续贷学生只需登录“e 百福”线上申请,由当地县(市)资助中心线上审核。

3.首次申请贷款的学生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当地农商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用于贷 款的发放和本息回收。

四章  贷款审核

 

第九条  国家开发银行的借款学生由学生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 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与申请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生源地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式四份,学生、共同借款人、县资助中心和银行各留一 份。农村信用社的借款学生,在银行进行贷款审批后,系统将发送短信提醒借款学共同借款人分别登录e 百福”,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十条  国家开发银行的借款学生必须在银行规定的贷款有效工作期内,携带《受 明》到学校报到,同时将《受理证明》交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确认手续。农信用社的借款学生就读省内院校的由高校资助中心录入电子回执,当地县(市)教育 局资助中心确认后生效。

第十一条  家开发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对贷款合同进行最终审查。

第十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按审批结果将贷款发放至当地 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指定 帐户或借款人的个人帐户。划入学校指定帐户的(开户银行为国家开发银行),由学校资 助管理心、财务处统一办理冲抵学费、住宿费的手续;资金划入借款人个人帐户的(开 户银行为农村用社),由学生本人自行按照学校财务处要求缴纳学费。

五章  贷款期限

 

第十三条  贷款期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 15 年确定, 最长不超过 22 最短 6 年。学制超过 4 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 业后的还贷期限。

第六章 还款义务

十四条  每年 12 月 20 日为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年为 9 20 日)。学生应自毕业当年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在 5 年还本宽限期内只需偿还利 息,宽限后按等额本金方式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五条  学生可以提前还款。每年 1 至 10 月及 12 月,每月 15 日(含)前可申请 还款,利息计算至当月 20 日。1-9 月,每月 15 日之后提交申请,利息计算至次月 20 10 月 16 日至 11 月 30 日提交申请,利息计算至 12 月 20 日。可选择一次结清一份或 多份《借款合同》尚偿清的所有助学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也可申请提前偿还部分本 (必须为人民币 500 元以上,且是 100 元的整数倍数的金额)及相应利息。如需在校期 间提还款,请于毕业当年 8 月 15 之前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11 月外,每月 20 日前都可以进行逾期还款。开始偿还利息后,如 12 月 20 日未能及时还款,将被视作贷款逾期。开始偿还本金后,还将对逾期本金计 罚息,罚息利率为当期利率的 130%。逾期还款时应偿还逾期本息和相应罚息。具体金 在每月 1 日至 19 日(除 11 月外)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查询。按照国家《征信业管理条 例》的有关规定,有关不良记录将保留至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 5 年。未按约定 还款,连续拖欠超过年且不主动与县级资助中心联系的同学,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将 借款学生姓名及公民份证号、毕业院校、违约行为等按照隶属关系报送全国学生资助 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违约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七章    

 

第十七条  学校要配合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及经办银行,提供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相关工作

十八条  学校要继续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进 行毕业确认并在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县级资助管理中心的需要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

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0 二一年六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