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
(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的迫切需要。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及要求,要坚持阳光操作,要以相关部门核定的信息和学生家庭真实经济状况为基础,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各个环节和认定结果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一)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二)各教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学工科长和辅导员(班主任)代表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学生干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2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认定对象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对象包括以下8类:
1.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农村脱贫家庭学生;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学生;
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6.经残联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7.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
8.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经济困难家庭、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八条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4.诚实守信,生活节俭。
第四章认定原则
第九条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十条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十一条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十二条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五章认定依据
第十三条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第十四条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农村脱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第十五条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第十六条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第十七条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第十八条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九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等级分为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两个档次。
(一)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特别困难学生:
1.经扶贫、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职能部门确认的农村脱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
2.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因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家庭子女、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的家庭子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一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查验相关佐证材料,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1.父母一方因残疾或其他原因丧失劳动力、父母一方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家庭遭遇突发事件或其他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家庭收入单一,且收入低,有多子女上学(非义务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家处贫困地区(国家级或省级贫困县)或边远地区少数民族的学生。
第六章认定程序
第二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学年秋季学期认定一次。每学期可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在校学生因其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可及时向学校提出认定申请,学校将及时对其进行认定。
第二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由各教学院组织学生填写《宜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须学生本人(或监护人)签字,并承诺所填写资料真实准确,学院根据学生特点及实际情况可以分别采用或综合运用实地家访、个别谈话、电话访谈等有效方式逐一核实其家庭经济真实情况后再进行认定。
第二十二条各教学院严格按照以下认定程序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一)提前告知。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组织学生学习相关政策精神,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或监护人需如实填报《申请表》,其中:农村脱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扶贫、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职能部门出具的农村脱贫户登记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城乡低保证、烈士证、残疾证(残疾人子女还需提供户口证明)等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则需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佐证材料。
(三)认定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相关材料,对照认定依据初步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所在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1.经扶贫、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残联等职能部门确认的农村脱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可直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由各教学院根据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认定工作。各教学院可采取家访、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量化评估、民主评议等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
(四)结果公示。各教学院认定工作组对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复核。
1.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2.公示期间,如师生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教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教学院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教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或更正。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根据上级要求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教学院要充分认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认定,确保既不伤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自尊心,又不遗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使每一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感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关怀和爱护。
第二十四条各教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教学院应及时做出调整,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主动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第二十五条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同学和教师的监督,若发现有恶意供虚假信息的情况,一经核实,学校将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9年秋季学期开始施行。
附件一:宜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样表)
附件二:宜春学院 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汇总表(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