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资助

 
 
 

宜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者:学工处发布时间:2021-10-14动态浏览次数:288

宜春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与服务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教育部、财政部联合制定的《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的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和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为组长,学生工作处、宣传部、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后勤处、团委、计划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全面规划、领导学生勤工助学工作,协调学校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勤工助学工作。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二级机构挂靠学工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勤工助学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全校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校纪校规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勤工助学服务指导中心职责

  第十二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四条 及时发布勤工助学岗位招聘信息,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五条 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及相关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八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十九条 设岗原则:

  (一)积极开发校内资源,尽力满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统筹管理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第二十二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组织推荐符合岗位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三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四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5元人民币。

  第二十五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每学期末发发放;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参加校外的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填报《宜春学院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申报表》并经所在学院审核批准、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后,经学校授权由各教学院学生工作部门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学生私自在校外做兼职的,若发生上当受骗、意外伤害等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宜春学院学生校外勤工助学协议书(样本)

 

 

甲方:(用工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学生)         联系电话:

丙方:(学校)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有关规定,为了规范宜春学院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明确用工单位、学生和学校三方(以下简称甲、乙、丙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经三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1.勤工助学工作项目

  1.1 岗位名称:

  1.2 岗位职责:

  1.3 招聘条件:

  1.4 工作时间:

  1.5 工作地点:

  1.6 工作报酬:

  2.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有权向丙方了解学生的情况。在乙方工作不履行约定义务造成损害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在工作中对乙方享有管理权;

  2.2 甲方应对乙方在勤工助学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除往返学校途中的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外)负责。不得聘用学生从事国家规定禁止的特殊工种工作和非法工作,不得擅自安排三方协商确定的工作内容以外的工作给乙方。乙方如果发现甲方有上述要求或行为,均有权终止本协议;

  2.3 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报酬,工作报酬不得低于国家的相关规定;

  2.4 甲方在录用期间不得无故辞退乙方,但如果乙方确有违反甲方规定之行为或者不遵守本协议义务,甲方可以可以报丙方备案后辞退乙方;

  2.5 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押金或其他预付费用,不得要求乙方提供担保。甲方应按协议书规定按时支付学生劳动报酬,勤工助学的报酬根据甲方提交的考核结果发放,对按要求完成任务者,全额发放;对工作不负责任,未按要求完成任务者,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发放;

  2.6 在对勤工助学劳动过程中发生工伤的学生,由甲方比照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一次性补偿;

  2.7 甲方安排工作时间不得与乙方上课时间发生冲突;

  2.8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承担责任:

  2.8.1 因没有提供适合的工作环境,导致损害的;

  2.8.2 乙方在工作中生病或者发生伤害事故,没有及时告知学校,或者没有履行救助义务,导致损害加重的;

  2.8.3 甲方职工的个人行为导致学生遭受损害的;

  2.8.4 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安排三方协商确定范围以外的工作给乙方,导致损害的;

  2.8.5 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乙方有权向丙方了解勤工助学信息,获得丙方的工作指导和安全指导;

  3.2 乙方有权了解甲方的有关情况和工作性质,有权拒绝甲方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3.3 有权获取工作报酬;

  3.4 乙方有权要求丙方协调解决与甲方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3.5 不得擅自终止工作;确实需要终止的,可提前一周告知甲方和丙方,并书面经同意后方可终止协议;

  3.6 乙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按照甲方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对参加劳动验收不合格或不按规定办的,甲方和丙方有权中止其劳动,提前解聘;

  3.7 乙方在往返学校路上,应注意交通安全、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要有自我保护意识;

  3.8 乙方承诺担任此项工作不致影响自己的学业,同时乙方应将本人在外从事勤工助学事宜及时告知家长,并征得家长同意;

  3.9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应当承担责任:

  3.9.1 未经甲方同意,擅自从事三方协商确定范围以外的其他活动,导致损害发生的或造成甲方、乙方不良影响的;

  3.9.2 个人行为导致损害发生的;

  3.9.3 未告知甲方和丙方擅自终止工作,导致用人单位受损失的;

  3.9.4 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未告知甲方或丙方导致损害发生的;

  3.9.5 不遵守甲方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导致损害发生的。

  4.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 丙方有权审核甲方的勤工助学岗位和相关工作条件、环境以及所提供报酬等;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

  4.2 丙方有权对乙方和甲方的勤工助学情况进行监督;

  4.3 丙方应如实向乙方介绍甲方情况,做好推荐工作。丙方应当对乙方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

  4.3 丙方已履行了相应职责,并无不当行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使甲乙双方受到损害,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4.3.1 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和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的;

  4.3.2 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4.3.3 乙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

  4.3.4 乙方自杀、自伤的;

  4.3.5 甲方不履行约定义务导致乙方受到损失的;

  4.3.6 乙方不履行约定义务导致甲方受到损失的;

  4.3.7 甲方和乙方实施三方约定的勤工助学内容以外的其他活动导致损害发生的;

  4.3.8 乙方的个人行为致使甲方受到损失的,如盗窃等违法行为;

  4.3.9 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5.本协议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三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若有一方提出变更、终止协议,须征得其他各方同意。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6.协议执行期间因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变动、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原因及其他重大变化而需修改本协议时,双方本着坦诚的态度对相应条款作调整和补充,上述原因导致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不视为违约。

  7.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由三方协商解决。如解决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8.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复印无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丙方(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