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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者:学工处发布时间:2021-10-14动态浏览次数:345

宜春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教育厅银监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财教[2009]17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外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方案以当地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条生源地贷款性质为信用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章贷款条件和金额

  第四条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我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五条每个学生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不低于1000元,不超过12000元。

第三章贷款申请

  第六条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由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受理。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承办南昌、赣州、宜春、抚州、新余5市的县(市、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省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承办九江、上饶、吉安、景德镇、鹰潭、萍乡6市的县(市、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农村信用社贷款学生可通过江西农商银行“e百福”app线上办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学生可通过国家开发银行学生在线系统(https://sls.cdb.com.cn)进行贷款申请。

  第七条国家开发银行申请贷款流程:

  1.首次贷款的学生,需登录学生在线系统,完成注册并填写个人及共同借款人基本信息,提交贷款申请,打印《申请表》并签字。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需要携带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各自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原件或学信网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未通过预申请的同学还要携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原件)一起前往双方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资助中心办理。

  2.续贷的学生,请先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更新个人及共同借款人相关信息,再提出续贷申请,按照系统提示填写续贷声明后,打印《申请表》并签字。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任何一方携带办理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借款学生或共同借款人签字的《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到县级资助中心办理。开办远程续贷的地区,借款学生可通过学生在线系统根据提示办理。

  3.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对其进行实名认证并统一开立个人帐户,用于贷款的发放和本息回收。

  第八条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流程:

  1.首次贷款的学生需登录“e百福”,进入“贷款专区”,点击“百福助学贷”,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申请。首次贷款需学生和共同借款人携带学生和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前往当地县(市)资助中心进行现场确认。《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由教体局窗口提供纸质表,学生本人填写、签名并按手印。

  2.续贷学生只需登录“e百福”线上申请,由当地县(市)资助中心线上审核。

  3.首次申请贷款的学生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当地农商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用于贷款的发放和本息回收。

第四章贷款审核

  第九条国家开发银行的借款学生由学生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与申请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式四份,学生、共同借款人、县资助中心和银行各留一份。农村信用社的借款学生,在银行进行贷款审批后,系统将发送短信提醒借款学生与共同借款人分别登录“e百福”,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第十条国家开发银行的借款学生必须在银行规定的贷款有效工作期内,携带《受理证明》到学校报到,同时将《受理证明》交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确认手续。农村信用社的借款学生就读省内院校的由高校资助中心录入电子回执,当地县(市)教育局资助中心确认后生效。

  第十一条国家开发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对贷款合同进行最终审查。

  第十二条国家开发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按审批结果将贷款发放至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贷款资金划转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指定帐户或借款人的个人帐户。划入学校指定帐户的(开户银行为国家开发银行),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财务处统一办理冲抵学费、住宿费的手续;资金划入借款人个人帐户的(开户银行为农村信用社),由学生本人自行按照学校财务处要求缴纳学费。

第五章贷款期限

  第十三条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5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2年,最短6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第六章还款义务

  第十四条每年1220日为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年为920日)。学生应自毕业当年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在5年还本宽限期内只需偿还利息,宽限期后按等额本金方式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提前还款。每年110月及12月,每月15日(含)前可申请提前还款,利息计算至当月20日。1-9月,每月15日之后提交申请,利息计算至次月20日。1016日至1130日提交申请,利息计算至1220日。可选择一次结清一份或多份《借款合同》尚未偿清的所有助学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也可申请提前偿还部分本金(必须为人民币500元以上,且是100元的整数倍数的金额)及相应利息。如需在校期间提前还款,请于毕业当年815之前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11月外,每月20日前都可以进行逾期还款。开始偿还利息后,如当年1220日未能及时还款,将被视作贷款逾期。开始偿还本金后,还将对逾期本金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当期利率的130%。逾期还款时应偿还逾期本息和相应罚息。具体金额可在每月1日至19日(除11月外)登录学生在线系统查询。按照国家《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有关不良记录将保留至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未按约定还款,连续拖欠超过一年且不主动与县级资助中心联系的同学,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将借款学生姓名及公民身份证号、毕业院校、违约行为等按照隶属关系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违约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第八章

  第十七条学校要配合县级资助管理中心及经办银行,提供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学校要继续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进行毕业确认并在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县级资助管理中心的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宜 春 学 院   

0二一年六月(修订)